福成五丰火灾损失超4200万 信披涉嫌打“擦边球”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2010年7月22日,福成五丰披露其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中,公司披露在本年度4月27日燕郊肉类制品分公司发生的*灾损失情况:*灾烧毁财产6,113.27万元,扣除残值收入和增值税进项转出后,实际财产损失4,266.80万元。

而另一份福成五丰同一日出具的《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指出,此次*灾的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物22,141,959.89元,机械设备11,527,383.49元,存货8,998,628.46元。

在福成五丰半年报里,明确指出此次*灾“影响公司总收入降低3.33%,是公司销售收入降低的*主要原因。”

*灾发生前,福成五丰2010年1季度报告中指出,此次*灾实际财产损失约占2010年1季报公司总资产63497.71万元的6.72%,此次*灾实际损失约占2010年1季度公司净资产51,508.03万元的8.28%,2010年1季度公司固定资产为30,340.64万元,*灾烧毁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机械设备损失总值约为3366.93万元,约占1季度公司固定资产的11.10%。

之前,曾有投资者致电《证券日报》投资者**热线,指出福成五丰肉制品分厂*灾损失在网上存在两种差额较大的损失报道,一说600万,一说约2亿元。本报也就此事做过现场访查,而终于在*灾发生近3个月后,福成五丰对外公布了*灾损失具体数额。

本着解答投资者疑问的目的,《证券日报》记者向证券法律师周爱文进行了咨询。周律师指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同时,周律师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在*次披露损失时,*好是应该披露损失金额或披露预计损失金额,若是上市公司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才对重大损失金额进行披露的话,可能会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那么,记者询问“重大损失”一般如何认定,周律师表示可以通过损失金额的数目是否巨大,以及占公司净资产比例的多少等相关数字进行判断。记者询问周律师,如果上市公司遭受损失多于4千万,且占公司净资产8%左右时,可否算作重大损失时,周律师称“可以”。

记者采访南开大学证券学专家万国华教授指出,不能从现有法规上对这类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违规”或是“违法”,但是,也难以摆脱打“擦边球”的嫌疑。

同时,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法专家胡小珂教授指出,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损失公告时,应该尽可能的详细,以达到风险提示的目的。投资者有权利了解上市公司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风险的严重性,胡教授建议上市公司应该尽可能的把公告的内容做得更完善一些,同时我们的监管部门也应注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

另外,福成五丰在半年报中还指出,公司拟将肉类制品分公司迁移原厂址,新址将选择在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在建设中的“密涿支线”一侧。新址将比原生产规模扩大一倍,且距离北京仅20多分钟的车程。该片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有可能采取“土地置换”的形式获得,预计投资4,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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