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谁拿了手机 愣是要不回来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王女士的手机丢了一个月,还知道是被谁拿了,可就是要不回来。

今年9月25日下午,王女士到大连市黄河路上某银行取*。因为要取3万元现金,王女士的注意力就都集中在了*上,却忘了自己顺手放在柜台上的手机,等出了银行10多分钟后才发现手机落在银行了。

银行客服经理调取了内部的监控录像,发现手机是排在王女士后面的女储户拿走的。客服经理随后根据女储户所办理的汇款业务找到了她的联系方式,但电话打过去,对方先是说自己没拿手机,后来竟怪银行诬陷。王女士就跟银行要对方的联络方式,但却遭到银行**,理由是银行要对客户的个人资料保密。

经过核实,王女士的手机买的时候是2100元,而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侵占罪起点就要5000元,所以不够立案标准。

办案民警说,这位女储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不当得利,王女士可以向**起诉对方要回手机。

昨日,记者也电话采访了这位办案民警,他表示,之前在不能立案的情况下,民警一般通过出示警官证就能解决类似纠纷,但这次的对象是银行,只能按照规定办事。

说到起诉,王女士更无奈:“我也想起诉,可是到现在我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我到**也咨询过,**确实有权力到银行调取证据,但前提是我得先在**立案,而立案的基本要求是我得提供被告的准确姓名、住址。如果我知道她的姓名和住址,我就不用**去调了啊!” 记者 李仪

律师说法

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维贵说,此事的症结在于相关部门机械地 “照章办事”,却忘记了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本意。

银行对客户个人资料保密的*终目的是保护客户的权利。而本案中,王女士也是银行客户,她的财产损害就发生在银行内。在归还手机并不损害那名女储户权利的情况下,银行仍以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为名漠视王女士的权利,显然不合理。 “银行可以先提供女储户的身份情况,让王女士能够向**起诉,至于监控录像证据可以在立案后,由**依法调取”。

“公安机关的做法也有些欠妥。那名女储户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违法。公安机关作为违法行为的查办机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责任,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自然应该查处,这样做才是执法为民。”徐维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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