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虚报注册资金240万被刑拘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日前,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了一起虚报注册资金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走访到工商部门时,工商部门反映元宝山区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而且虚报数额和占注册资本比例较大。经侦大队经过调查取证之后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在元宝山区工商分局注册,注册资金是300万元,当时注册时实际收到注册资金60万元,剩余的240万元注册资金至今未交付,**虚报注册资本重大犯罪。11月22日,民警将该案立为重大案件进行侦查,并于当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经审讯,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教海: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先,根据《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虚报注册资本240万元,如果其主观上为故意,且客观上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那么张某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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