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70%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本报济南讯根据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

租金基准价2年公布1次

根据市**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指导价,原则上将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金基准价格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租房只办“大房产证”

由于其**性住房的特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房屋性质。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办理初始登记类似普通商品房的“大房产证”,而分户产权则是市民住房的“个人房产证”。

承租人违约入诚信档案

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性住房。

如果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定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房**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定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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