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每2年公布1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房源分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长4年,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

符合公租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报10月12日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这是想要申请房屋的市民*为关心的问题。根据规定,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等分别确定。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根据市**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指导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朝向、楼层、物业服务标准、维修费、配租对象类别和收入分别确定。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性住房。

如果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房**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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