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下月实施企业工会条例 企业拒绝工资协商最高罚5万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荆楚网消息12月1日,是《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11月29日下午,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总工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企业工会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和调整机制、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企业无正当理由**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禁止企业随意撤并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企业工会应自企业开业或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逾期未组建的,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依法向企业收缴工会筹备金。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因企业终止、兼并而导致该企业工会撤销、合并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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