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物业管理草案新增条款 收费指导价应公布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是否没交垃圾处理费?是否拖欠了公共维修金?物业公司经常拿这些问题质问业主。然而,业主却很少反问物业公司:垃圾是否已及时处理?墙壁是否重新粉刷?为什么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是两元而不是一元?

今天上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提交五审,如何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成为新增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让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业主支付的费用价值相符。从立法的高度给物业公司戴上规范收费的“紧箍咒”。

物业管理费是备受业主关注的问题,记者从厦门**系统了解到,涉及小区纠纷的案件中,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占了绝大多数,而业主的抗辩事由往往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跟所收的物业费用不符。

针对物业管理费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问题,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

草案相关配套条款同时规定,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高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市人**制委副主任委员郭晓芳解读新增条款说,2008年10月份,厦门市***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已经联合公布《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为厦门住宅物业服务提供了一个量化标准。虽然**的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收费标准,但为解决敏感的物业收费之争提供了一个量化的依据。

郭晓芳说,此次新增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条款,将从立法的高度规范物业公司的收费。一旦草案通过,配合收费指导价,业主手上将拥有更为强大的**武器。然而关键还在于业主的自*意识,毕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组织,只有强化自***意识,才能发挥出法规政策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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