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向孕妇宣传母乳代用品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黑龙江省卫生厅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宣传活动,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违反规定将严厉查处,并在全省通报。

每年的8月1日至7日是“世界母乳喂养周”,今年适逢世界卫生组织与***儿童基金会共同提出的《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20周年。黑龙江省卫生厅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宣传活动;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同时,要积极提倡、支持自然分娩,有效降低剖宫产率,**母婴安全。

通知指出,省内各地市***门和医疗机构要增强全社会倡导和坚持母乳喂养的意识;尤其是爱婴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母乳喂养的《十项措施》,大力普及相关知识和技巧,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普及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产时**质量。要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母婴安全。要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本辖区爱婴医院进行经常性的抽查或暗访,对不符合《十项措施》的爱婴医院,须限期改正或取消其爱婴医院的称号。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幼儿母亲和婴幼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帮助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其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工商、税务、妇儿工委、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进行《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广告宣传或产品推销,以及医疗**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严厉查处,并在全省通报。

链接:《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

一、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二、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三、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四、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五、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要与其婴儿分开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婴儿**24小时在一起;

八、鼓励按需哺乳;

九、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安慰物;

十、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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