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如何算 法官明断给说法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违约是造成合同纠纷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违约后的违约金到底该怎么计算呢?近日,芜湖弋江区**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应诉但未就约定违约金比例的高低提出抗辩时,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008年7月,芜湖市一家钢管租赁站业主王某与一家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李某上述项目部出租钢管及扣件;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应于次月25日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果不按时支付租金,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租赁物丢失及损坏不能**的,一律按合同规定的成本费赔偿。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李某上述项目部交付了钢管及扣件,但李某上述的项目部未能依约给付租金。截至原告起诉之日,项目部共欠租金人民币28万余元。因李某未能给付租金,王某已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归还租赁物,但李某未予理睬。王某遂诉请判令李某所属建设公司支付租金28万余元、违约金15万余元、钢管及配件赔偿金74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18万余元。

**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因李某系被告项目经理,且其所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用于被告承建的工程,故李某与原告王某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建设公司承担。原告依约出租钢管及扣件,被告应依约给付租金,但被告并未支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原告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被告处时即告解除。因解除合同通知于2009年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支付租金的截止日应为2009年9月6日。据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朱新根 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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