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网络**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意见》内容,一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四是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五是规定了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的电子证据往往较难固定。《意见》首次明确,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全国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侦破网络**刑事案件1364起,刑拘、批捕7360余人,查扣冻结赌资人民币近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