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部分个体户可试营业半年 企业名称可用“总部”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为充分运用工商职能,推动福州市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省会中心城市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州工商局拟定了《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昨日记者从市**获悉,该意见经研究同意,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放宽企业名称核准

《意见》中指出,为鼓励企业总部落户福州,福州市将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允许其名称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某某园”、“某某区”等字样表述其行业。

同时,福州市也放宽了对**知名品牌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其在福州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冠福州市名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不受行业限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开发”、“工程”、“科技”、“实业”等字样。

投资人身份证明限制放宽

《意见》还允许港澳台居民在福州设立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允许投资人持中国护照作为其在福州投资设立内资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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