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鲁璐
中国甘肃网11月30日讯 张掖农民唐某父子故意伤害他人被诉至**后,为逃避处罚,竟伪造证据,诬告陷害对方,*终弄巧成拙,除了赔偿受害人1.8万元损失外,还被**处罚了1万元。
小纠纷动粗后双方互诉
郭某和唐某父子均系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五个墩村村民。2007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唐某和父亲因一块不足1平方米的耕地归属,与郭某发生争执,其间言语不合发生厮打,唐某的父亲用铁锹将郭某打伤。2007年5月25日,郭某伤势经相关部门鉴定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2007年6月19日,郭某向甘州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唐某父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1158.5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提出反诉,声称自己也被郭某打伤,伤情鉴定为轻伤,并达到十级伤残,要求依法追究郭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5939.01元。后虽经多次开庭审理,案件亦未审结。
伪造伤残鉴定被警方处罚
2008年11月26日,郭某向甘州区**申请,要求依法调查唐某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的真实性。经甘州区**调查,唐某反诉所依据的轻伤、十级伤残的伤情、伤残鉴定,是唐某与甘州区公安局聘用的法医朱某密谋后伪造门诊病历并通过熟人在医院盖章后,由唐某的代理人委托甘肃申证、张证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据此,郭某向甘州区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唐某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案件移交至甘州区公安局后,甘州区公安局依据*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给予朱某、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该案继续移送甘州区**进行审理。
制造假证据受到司法制裁
2009年1月12日,唐某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郭某的控告及民事赔偿诉请,甘州区**于当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今年1月19日,经甘州区**调解,郭某撤回对唐某父子故意伤害罪的控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某父子当庭赔偿了郭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同日,甘州区**以唐某故意伪造案件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为由,依法对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唐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在公安局已被处罚过一次,**再处罚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遂向张掖中院提出复议申请。
11月17日,张掖中院对唐某的复议申请审查讨论后认为,唐某伪造证据企图追究他人刑事责任,构成了诬告陷害行为,甘州区公安局据此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有据。同时,唐某的行为又妨碍了人民**正常的诉讼活动,依法对其予以司法制裁亦有据,两种处罚性质不同,遂作出维持甘州区**对唐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