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10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再次发布公告,依法吊销王某某等27名因酒后驾车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罚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在10月19日发布了今年第2号《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拟对62名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吊销驾照,提醒当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处单位依法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
该公告发布后,有35名当事人到交管部门接受了处理,但仍有王某某等27名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了吊销这27名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吊销后,当事人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告称,请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机动车驾驶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详情及27名驾驶人信息可登录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务网站查询,网址:www.whjg.gov.cn。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附:27名驾驶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