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中国甘肃网9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省**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我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三类:一是**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三是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但配建比例不能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该《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将依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建房政策

考虑困难群体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5%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税收优惠

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办法》规定,**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以及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租赁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长5年,期满后还可续租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长为5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租金标准控制在租赁市场价的70%左右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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