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修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三种情形可拒付车费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记者 谢文君 报道 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员才有资格当出租车司机;如果出租车司机不打表,乘客可以拒付车费;如果出租车司机拒载、强行拼客,则暂扣其从业资格证5日至10日。修订后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新条例修改的内容比较多,涉及出租汽车营运号牌的取得及其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等诸多方面,同时还增加了有关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的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对加强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使用期限为5年。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条件是:在本市居住5年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条例规定,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付车费: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或者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驾驶员不出具本次车费发票的;租乘的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同时,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劝阻并**为其服务: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离开城区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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