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养犬立法未提捕杀流浪犬 只拟由收容所处理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上海规定流浪犬30天内无人认领将捕杀”,对此,爱犬市民痛斥此类做法缺乏温情。记者日前从市人大获悉,这是对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的误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教授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改变了上海市**1993年制定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捕杀无证犬的做法,其中明确规定由犬只***负责收容流浪、走失等犬只。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或者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按照规定处理。对此,丁伟解释称,其中对染疫犬只,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染疫动物应当依法采取控制、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对于其他犬只的处理,目前上海市和国家尚无规定,有关部门正在审慎研究。

“为了实现人与犬、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提高**的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展示上海**大都市的良好形象,草案在总结本市养犬管理经验,并借鉴国外和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改变了原有的捕杀无证犬的做法。”上海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胡顺康表示。

上海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明确表示:“上海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利于减少流浪犬只的数量,防*犬只疫病的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同时,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领养犬只,也有利于为收容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经依法登记的犬只,体内都植入了电子标志,犬只***可以通过电子标志查找到走失犬只的主人,草案规定“犬只***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胡顺康介绍,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规定犬只***负责收容的犬只包括: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新草案同时要求“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前往犬只***认领”。同时引进了**通行做法,明确允许爱犬人士领养被收容的犬只。“为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新草案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公安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

“随着手续便利、费用下降等带来的养犬登记门槛的降低,我们预计上海无证犬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丁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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