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陕企业原员工在未得到原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注册新公司,私自“克隆”原企业获得****的**产品,违法销售金额达一千余万元。近日,**假冒**罪的郭某、唐某被莲湖警方刑事拘留。
11月4日,**在陕某企业收到苏州某钢铁公司传真,要求查证其正在使用的一组“泥缸、泥塞和打泥机构”产品是否由他们企业生产。通过核查苏州某钢铁公司传真过来的产品合格证,发现对方使用的“泥炮”为假冒伪劣产品,**在陕某企业随即向公安莲湖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民警调查发现,“泥炮”KD系列产品系北京科技大学设计,于2003年5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证书,**在陕某企业与产品设计部门签有合作协议,并规定该产品在全国只授权由这家央企一家生产制造。苏州某钢铁公司传真来的合格证,已由**在陕某企业于2010年2月开出,但产品并非“泥炮”产品,也并非发往苏州某钢铁公司。
民警进一步侦查发现,苏州某钢铁公司使用的“泥炮”产品是由陕西某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江苏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这家公司则是按销售合同供给苏州某钢铁公司使用。
11月24日,民警终于在西安西郊一家属院将嫌疑男子唐某、郭某抓获,并从唐、郭的住宅查获上百份订货合同。
经审查,嫌疑人郭某、唐某、陈某均为**在陕某企业原员工。2006年9月,郭某、唐某、陈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陕西某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某任法人代表,唐某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并建起厂房。
几年来,该公司在未得到**在陕某企业许可的情况下,一直私自销售“泥炮”KD系列,销往全国多家企业,违法销售假冒**产品金额达一千余万元。
目前,唐某、郭某已被依法刑拘,陈某被取保候审。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