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写进地方法规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人民网武汉10月26日电今天上午,湖北省**正式发布《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矿**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此外,该条例共41条,其中有12条为违规后如何“问责”的条款,占29.3%,体现了*乱用“重典”的原则。

该《规定》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等13个大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应履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8项责任。此外,《规定》还要求各级**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黑名单”媒体曝光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等。

为提高规章的执行力,该《规定》罚则十分明确,有7大项共20余种违规行为涉及“停产停业整顿”,更严重者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甚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行为,都将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另外,该《规定》也对“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行为明确了罚则:先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湖北省自2004年至今,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6年全面下降。今年1至9月,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1752起,死亡1688人,同比分别下降15.22%和1.52%。但今年也发生了两起一次死亡人数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中断了全省连续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记录。有关部门分析认为,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制定该《规定》就是为了针对这些问题,加强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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