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相差不足40周岁,**判决“不可以”
张丹林 陆立尧 万凌
本报讯 镇江丹徒男子赵某与*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一女甜甜。几年后,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双方就甜甜的抚养权归属产生分歧,诉至**。赵某迫切想争得养女的抚养权,为自己养老送终。但记者昨天从镇江丹徒区**获悉,由于赵某和养女之间的年龄没有相差40周岁以上,故依法将甜甜判给养母。
在争夺养女的抚养权时,*某认为赵某现年37周岁,养女甜甜才5周岁。按照我国《收养法》第9条之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故赵某不能取得对甜甜的抚养权。
记者了解到,此案在**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婚姻法》相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时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主审法官*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