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引热议 该不该取消文物犯罪死刑?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在8月2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犯罪死刑。这是1979年**部刑法颁布以来,我**法机关*次提出削减死刑罪名,其中涉及文物方面的死刑罪名有3项,分别为走私文物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在国内文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下,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罪名的时机是否恰当?

现状:文物走私形势严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文物古迹和古文化遗址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级文物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了正轨。

**说,新中国成立后至上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人民群众并没意识到文物的价值和严格管制等原因,非法文物买卖比较困难,文物盗掘和走私行为相对较少,且规模较小。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文物身价水涨船高,非法盗掘和走私行为也日益猖獗,造成大量文物流失海外。

作家、**记者吴树多年来一直关注文物走私市场,并通过自己的暗访,先后写出了《谁在收藏中国》、《谁在拍卖中国》等“中国文物黑皮书”系列作品。“走私出境的文物数量是很让人震惊的。有些海关**可以查出千余件走私文物,以5%的抽查率来计算,我国每年大约会流失多少文物?”吴树不无担忧地说。

争议:该不该取消文物罪死刑

我国目前实行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走私文物被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没有被列入死刑罪名。在1997年的修订中,走私文物被列为走私罪,*高判死刑,并增加了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两项死刑罪名。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之后的7次修正案中,均保留了这3项涉及文物的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为何会提出取消文物犯罪的死刑罪名呢?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士心认为,对走私文物犯罪死刑规定的变化与我国死刑使用的整体变化背景有关。1979年的刑法较好地贯彻了“少杀、慎杀”原则,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对走私文物的犯罪没有规定死刑。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实行“严打”政策,死刑适用开始膨胀。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对走私犯罪的法定刑,对走私文物等犯罪规定了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规定被纳入了刑法典。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我国开始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时,死刑应当回归到“少杀、慎杀”的轨道。《刑法修正案》取消包括走私文物罪在内的部分犯罪的死刑,就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

“走私文物等破坏文物管理制度的犯罪虽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但是相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和生命的犯罪而言,还没有达到需要动用死刑处罚的程度,所以适时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是适当的。”刘士心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认为,这几项罪名所侵害的对象,说到底是国家的财物所有权,应该低于人的生命权。据了解,对死刑的控制是国际潮流和趋势,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明确“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过,持不同意见的学者也不在少数。“能否取消走私文物等涉及文物方面的死刑罪名,必须考虑中国当前的文物犯罪现状、文物执法部门以及民众的态度,而不应该仅仅依据一些学者的建议就把此类犯罪死刑予以取消。从长远看,削减乃至全面取消死刑罪名是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说,“从现实看,死刑罪名的削减、取消是有条件的,跟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犯罪现状、经济状况、民情民意等都有着重要的联系。不充分考虑这些情况,而仅仅以所谓的‘西方刑法发展趋势’‘人权保障’为由,来削减乃至全面取消中国的死刑罪名的做法是不妥的。”

对此,吴树表示赞同。“从大的文明趋势来看,我赞同取消死刑,这点毫无疑问。但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取消走私文物的死刑有点为时过早。”吴树说,“我认为可以保留走私文物的死刑罪名,但在实际应用中尽量不适用死刑。这样可以对文物犯罪分子保持法律的威慑力,一定程度上减少其犯罪的动机。”

疑问:文物保护该如何应对

死刑取消后,盗掘古墓及文物走私分子是否会更加肆无忌惮?这是部分**和社会民众担忧的一个问题。汪明亮认为,虽然难以证明死刑与文物犯罪之间的相关性,但突然对文物犯罪取消死刑,必然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减少该类犯罪的成本。他说,文物类犯罪是高暴利犯罪,犯罪一旦得逞,便能够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

刘士心则认为,刑罚的突然变化可能对犯罪人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暂时的。遏制文物走私等犯罪活动,根本上还是要靠综合治理和提高破案率,单靠死刑威慑,效果是很有限的。“取消死刑后,对走私文物等犯罪还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相信无期徒刑能够满足司法机关打击文物走私等犯罪的需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文物**表示,取消文物罪的死刑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国家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文物保护体制,如果没有做到这点,取消死刑肯定会使文物保护的情况更加糟糕。“刑法修改了,对应的法律体系也要改。我个人认为,目前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是比较滞后的,一些条文已经过时,应该予以修改。”吴树说。

中国赴法追索圆明园流失铜兽*律师团*席律师、**刑辩律师刘洋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加强文物保护:一是从立法上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二是提高各级文物保护机构的文物保护意识,强化文物保护力度,将文物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提升海关检测水平及力度。“现在海关对出境文物的检测力度不够,文物鉴定技术也比较差,难以甄别出文物的真伪。”刘洋说,“海关是遏制文物走私的*后一道关口,也是*关键的一道关口,一定得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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