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银:“同命同价”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本质要求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记者13日从浙江台州市天台县警方获悉,因车祸身亡的天台县七旬农民徐某与另一城市居民获同等金额的赔偿款。这是自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媒体披露的*例成功调处的“同命同价”案。

近年来,公众一直对“同命不同价”质疑不断。尽管有地方尝试了“同命同价”的判例,但这些有限的判决并没有从此改变“同命不同价”现状。正如媒体所说:这些改变虽然较之以前的市民与农民的**区分有所进步,但这种进步仅仅停留在对在城镇居住的农民,也就是所谓“新市民”的认同上。而对于生活在农村的更广大的农民来说,他们生命的价值仍被计算成**廉价的一个个数字。即便是“新市民”,也有严格的时限约束,比如在城镇居住一年或三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如果没有达到内部文件所划定的某种标准,“新市民”仍然要“享受”农民待遇。这也昭示着“同命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主义政党不懈追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要通过突出公正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因为一个社会公平公正状况如何,对生产力发展具有*大反作用。分配的不公正,机会的不平等,会严重挫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值得高兴的是,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这一新增条款,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值得肯定。但《侵权责任法》新增的“同命同价”规定仍然带有附加条件。那就是只有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才适用这一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这一规定离公众心目中的“同命同价”仍有差距。当前司机群体中流传的“撞伤不如撞死”同样是对不合理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血泪控诉。

我国《宪法》早已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当前从法律层面取消“同命同价”的附加条件并非天大的难事,关键障碍在于歧视性的思想仍然牢牢地占据了一些人的头脑。同时,无论是农民还是市民,对于他们来说自己的命都是珍贵的,他不应该被不公平对待,也不应该有附加条件。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农”到“非农”之间存在着*大的鸿沟,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上有着明显的不平等,乡下人“命贱”理所当然的话,那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早就让“同命不同价”成了一个“伪命题”了。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既不实际,更不公平。

真心期待“同命同价”的判例能成为法律常态,要明白“同命不同价”的“新闻”常现媒体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更与社会文明进步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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