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占用地震应急避难地要处罚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占用地震应急避难地要处罚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出炉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起草完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要设地震监测台

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核电站、核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长途通信枢纽工程、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和中长隧道、大型发射塔、超限高层工程、国家或省**文物保护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或预警处置设施。

不得占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其抗震措施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一个等级确定。地震**监视防御区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

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等可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环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占用、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由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违反*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瞒报灾情责任人受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地震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未经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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