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供暖单位准备就绪,**今冬按时供暖。王雁摄
本报讯未按时供暖,供暖不达标,提前停供和收费不合理,这是老百姓针对供暖反映*多的四大问题。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应尽快**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供用双方行为,让供暖行为有法可依。记者10月20日了解到,《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正在酝酿之中,该草案对以上四个诉求点都做出了明确规范和要求。
供热前7天完成冷热调试
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按时供暖?据了解,主要是由于部分地区供热设备未按时调试完毕,供热设备出现故障或集中供热改造未能按时完成。
作为“未按时供暖”的一剂对症良药,草案对调试时间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准备。每年10月20日前应当完成供热系统的试压、充水,并在确定的供热日期前7日内完成冷、热态试运转和系统调试。”
供热温度不达标要赔偿
在市民的投诉中,反映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多。据了解,可能是由于部分供暖设施在供暖期内频频出现故障,也可能由于部分供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分时段供热的方式,或者是供热管线老化造成热量散失。
针对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草案对供暖企业的供暖质量明确要求:“供热运行要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规范执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热用户居室内温度达到市**规定的标准。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市民投诉的处理,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并应当对热用户进行定期测温,对未按规定、约定的供热时间供热和达不到供热温度的,应当予以热用户赔偿。”
“晚供早停”*高罚10万
针对“供暖早退”问题,草案提出:“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供热单位不得推迟启动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本市正常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市**可根据气温实际情况,做出提前启动或延长结束供热运行期的决定。”
草案还规定:“对出现擅自缩短供热起始和运行时间、用户供热室温不达标率超过5%。、不按规定对热用户进行测温或赔偿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采暖费标准实行**定价
对于采暖费的价格标准,草案规定:“采暖收费标准实行**定价。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共商品的定价原则制订,并根据市场能源价格浮动适时调整。”
对于采暖费的收取,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可以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其它服务单位代收。供热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一般事故*修时限6小时
草案对供热事故*修时间也进行了规定:一般事故,*修时间限定为6小时;较大事故,*修时间限定为24小时;重大事故,*修时间限定为48小时至72小时。明确的“时间表”便于市民及时监督。
草案还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未经资质审核、备案并且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在申请资质等级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未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临时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供热辖区内用户投诉率在3~5%。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