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本市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昨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时,部分委员如是建议。
据了解,针对废品回收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经营场地设置过多过乱等现象,《条例》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昨日,部分委员建议:对于流动回收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为了便于操作,常委代表建议取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每日20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居民区从事回收活动”的规定,而改为“在居民区内从事回收活动时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此外,该《条例》借鉴石家庄、哈尔滨等城市在立法中的作法,规定在回收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和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回收经营企业还应当留存其物品报废证明和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遏制销赃、收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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