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控保险机构债券投资风险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罗晶晶

4月7日,为促进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发布《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调整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改善资产配置。

同时,***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如果保险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债纳入投资范围

为了丰富保险机构的投资对象,《通知》规定,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增加部分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投资比例有限定

《通知》要求投资有关债券应当符合相应的比例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资产配置,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有关**向《中国会计报》这样表示。

根据《通知》规定,投资无担保债券计入企业债券的余额,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

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大型企业、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或者相当于****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香港市场发行人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公认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

投资同一企业发行的有担保企业债券和无担保债券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该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

至于《暂行办法》有关投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的规定,调整为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须建立托管机制

由于投资无担保债券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时,必须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应当达到监管规定标准,并确定投资无担保债券风险限额,实时监控信用风险敞口,定期分析报告有关风险状况。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偿付能力变化,调整无担保债券投资规模。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另外,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实力、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配置交易、可供出售和持有到期等资产类别,降低公允价值大幅波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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