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人士:遏制水货不宜简单围堵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根据****公告,9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新政,进出境个人邮寄物品的免税额大幅调低,不少代购商家因此“叫苦”。对于上述情况,昨日,商务部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入境物品是否“自用”难以界定,个人境外买到物品之后再馈赠、转让他人都是正常现象。就商务部人士的这一说法,记者昨日向****发送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海关新规大幅调低免税额

7月初,****发布通知称,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进口税免税额从之前的400元和500元,统一调整为50元。低于和包括50元,海关予以免征,高于50元则全额征收。这一规定自本月1日开始执行。

海关明确表示,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昨日接受咨询时表示,如果邮寄的物品超过限值,大部分都会退运,除非按照货物形式报关,需要委托专门的公司进行报关,报关手续比较繁琐。

****对新政**给予的解释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贸易性商品为主转变,假借“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扰乱商品正常流通秩序。

“如何界定个人自用?除非我有美国亲戚,否则就得接受海关的盘问,*后可能就得面临退运。”商务部人士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上述商务部人士看来,海关新规不仅维持了自1994年来的“超限退运”规定,而且对个人物品的邮寄越收越紧。“现在这一政策好像以一种‘城管心理’来防范少数人的个别行为,造成公民惧怕被高额征税而被迫放弃通过邮寄方式获得自用物品。实际上,个人买到物品之后再馈赠给他人、二手转手再卖,这些也都是很正常的现象。”该人士称。

遏制水货不应简单“围堵”

在新政实施前后,****相关负责人曾三次对该项政策的调整进行了解读,强调新规是针对当前代购、网购的偷、漏税行为。

9月3日,****解读称,*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新兴交易模式发展迅速,海关新政实施之后,个人网购等行为将受到制约。****明确表示,个人网购的行为,即从国外商业网站购买的行为,非为个人物品而属于货物,那么就意味着需要按照货物形式报关。

上述商务部人士表示,网购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各国均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网购发展迅速对贸易起到促进作用,我国也应给与适当的鼓励和支持,并适当规范。

该人士建议,从世贸规则和**惯例分析,行邮物品无疑属于货物范畴,理应适用世贸组织规则,纳入我国货物贸易管理体制,按照有关规则和**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惯例,对行邮物品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就代购等行为中产生的水货问题,商务部人士表示,水货流行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征收方法和技术标准限制造成的,这些问题涉及我国履行世贸规则与**问题,外方已提出关注,商务部为此正在组织开展履行世贸组织**工作。遏制水货泛滥问题应当从降低消费税、取消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技术限制措施入手,而不应采取打击和围堵的简单办法。

■ 新政执行

界定“个人物品”各地海关执行不一

****明确规定了加强对网购、代购的监管。记者昨日发现,政策在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如****明确,个人网购行为属于货物而非个人物品,但有地方海关以个人物品方式通关。

昨日,北京海关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针对个人从香港网站网购护肤品的行为,用****从本月执行的新规进行了解释,即个人物品9月1日后,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上的,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尽管北京海关在解释中明确,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但北京海关在多个网购问题中,均以个人物品规则来解释。

天津海关也在多次回答香港网购问题咨询中表示,从香港寄进的个人物品总价值不能超过限值,若超出此限值,就不能按个人物品办理海关手续了,必须退运或按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上海海关也在多次回答网购问题中,表示网购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个人邮递物品,建议按照货物报关。属于货物范畴的,须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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