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煤矿老总每月至少下井3次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本报济南10月5日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规定,要求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

根据我省**的“下井带班制度”规定,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同时,矿井必须**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严格实行**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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