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18℃ 可申请测温退热费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检查记录可作为退费依据

本网讯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市政公用局联合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2010―2011年供热期《关于住宅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就住宅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从今天起,如果居民家室内温度不达标,就可以按程序申请测温退热费,晚供、停供按天退费。

室温偏低可申请测温

通知要求,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的供热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切实加强供热服务管理,**供热质量。采暖期内,住宅主要居室温度在18℃以上为合格,低于18℃为不合格。

居民用户发现室温偏低,应当*先向供热单位反映,要求改进,并可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当于当日4小时内入户测温,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用户提出测温申请后,如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以及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争议等情况。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区供热主管部门接访后,应协调供热单位查明原因,并委托专业人员到户测温。

检查记录可作为退费依据

采暖期内,街道、社区、居民均可对供热运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市、区两级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市、区两级供热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街道、社区、居民反映,对供热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供热参数不合格的,除督促整改外,检查记录也可作为退费依据。

此外,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居民用户室温监测统计表报区供热主管部门。测温记录将作为对供热企业市场准入、退出和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评价依据。对于退费的标准,根据供热参数、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现场检查或在线检测供热参数不合格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

入住率不足50%不予退费

对同一栋楼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不予退费;此外,由于房屋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常供热的等都不予退费。

晚供、停供 按天退费

在供暖期间,由于开发商或者一些新并网的小区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开栓供热。从今天开始,供暖单位就要注意了,如果不是因用户导致的晚供、停供,供热单位就要按天退费给居民。晚供、停供退费有标准。

凡非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晚供、停供现象,供热单位应根据日平均热价及热费额,按晚供、停供天数退还热用户。

退费标准

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每月通过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有两次供热不达标记录,即按一个月供热不达标实行退费,在线监测退费按供热参数不达标实测天数实行退费

晚供、停供按天退费标准

热费金额=应收热费/165×晚供、停供天数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