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热不达标,采暖费可退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冬季供热不“给力”,屋内乍暖乍寒怎么办?北京市日前**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的具体规定,确定了居民用户采暖室温达标与否的具体标准和测量方法,同时*次明确表示,供热单位与居民用户已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的,因供热单位责任未向居民用户供热或用户室温质量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退还用户交纳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北京市规定,在采暖期内,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且室外日平均气温高于零下9℃的正常天气下,居民起居室、卧室室温在18℃及以上或符合与用户约定的,采暖室温质量为合格。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不符合与用户约定的,采暖室温质量为不合格。

居民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或约定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入户测温。供热单位抽测居民用户采暖室温不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热单位应退还采暖费的,用户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持相关检测不合格证明或测温报告等,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抵扣下采暖期用户应当支付的采暖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用户采暖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并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协助采取改进措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此外,北京市还要求供热单位在每个月根据“逢五”检测法,即每月5日、15日、25日对居民用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室温抽测。对未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老旧小区、历年来居民用户对采暖室温投诉较多的住宅区,提高抽测比例。供热单位应当**每次例行室温抽测平均合格率不低于98%。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尽快**供热。如停热时间超过12小时,供热单位应当报所在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如停热时间超过24小时,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报市市政市容委。

联系本文记者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