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需付费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据北京晨报报道

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后需要支付报酬。昨天,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将修订进入著作权法。

阎晓宏表示,收取版权费从法律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在KTV里收取版权费,这种收取按法律先要经过许可才能使用。另一类是电台、电视台的使用问题,他表示,因为电台、电视台有公益性的特征,有为公众服务的特征,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法律对权利人,即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了限制,这个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对于如何付费的问题,阎晓宏说:“我们现在在协调沟通配合有关部门,我个人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了,现在这个问题不应该再等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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