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院未受理 五粮液明代酒窖归属仍成谜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8月3日,明代酒窖产权案起诉人尹孝功称:“宜宾市中院已对此案作出裁定。”

7月26日尹孝功致函四川省高院,8月3日,四川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称。宜宾市中院的该份行政裁定书认为,有关16口明代酒窖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的主管范围,起诉人对翠屏区人民**的该行政行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但原告律师陈友西认为,尹家告的是“酒窖”问题,**把它变成了“房产”问题。此外,“行政案是6月20日起诉的。7月9日尹孝功将民事案追加到1.045亿。当事人选择的都是四川省****。高院到目前没有说受理还是不受理。”

所谓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酒窖位于宜宾市鼓楼区26、28号,是尹孝功祖上历代相传。1952年,16口酒窖租给宜宾专区二十四酒厂有偿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该租赁关系一直延续,五粮液公司一直租赁该酒窖到2009年12月31日,并一直支付租金。2009年底,五粮液公司宣布将**续签租约,声称该酒窖属于宜宾市***的入股资产,已经属于公司所有。今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下发通知确认了酒窖属于五粮液公司一事。

6月20日,尹孝功向四川高院就五粮液酒窖产权提起行政起诉,要求**判决五粮液三公司停止使用以及返还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酒窖,同时还将认定酒窖为国有资产并将其判给五粮液的宜宾市、翠屏区**一起诉上法庭。

8月3日下午,尹孝功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开会。会谈上有建议称,因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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