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俊军:未成年犯罪“庇护”会否演变成放纵?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10月24日《北京晚报》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10年中增幅惊人,2008年的犯罪数量是1998年的10倍,去年和今年虽然增辐下降,但**数量仍在上升。**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说,对于未成年人要有庇护的思路。他说:“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把它看得那么深?我们一生在未成年人阶段都有可能会犯错。比如说盗窃,有时候他拿了一个MP3达到了一个盗窃的数额,但我们对他要从法律上体现庇护的思路和法律的温情。”

“庇护”这个词本身就有所偏颇,它起码存在着袒护包庇的意思在里面。那么,对于一个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来说,事前的预防犯罪措施是必要的,有条件“污点限制公开”是必要的,但不能超越法律范畴作任何人为的包庇、袒护。

“犯错”与“犯罪”是两个概念,碰倒了油瓶是犯错,殴打他人致死致伤是犯罪。“有可能犯错”与“有可能犯罪”是两个概念,我们允许一个未成年人犯错,但绝不可认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两个小孩子打架,通常来说犯不了罪,但当这个孩子拿出匕*刀刺其他孩子并致人伤亡的时候,这当然就是犯罪。前者可以批评教育,后者必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里谈不上“庇护”与否的问题。

“2008年的犯罪数量是1998年的10倍”,假如在这种大增幅的前提下仍然要“庇护”未成年人犯罪,那青少年犯罪何时能够转趋缓和?在这样一种恶的趋势之下却要谈“庇护”,是不是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反刺激”?岂非将进一步激化矛盾制造更多的犯罪?

小时偷针,大时盗牛,这是一条颠扑不碎的规律。拿同学的铅笔,可以由老师制止、教育并引导其改正错误,但当他“拿”了其他同学一个价值数千元的MP3达到了一个盗窃的数额之后,这还是“拿”吗?果真如孔乙己一样,窃书不算偷了?因此说,法律不容许如此“偷”“拿”不分偷换概念,更不允许学者**一手包办,正视可以,适当予以隐私保护可以,无原则“庇护”不可以。

对于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过多的“温情”当然就是一种放纵,依法惩处的基础上予以隐私保护上的适当宽待,也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和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就有可能被利用或者落入为庇护而庇护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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