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五种股权投资损失可税前扣除

本报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并将政策执行时间确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

根据两部门的通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五种情形的股权投资损失可税前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以上的情形看来,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并不代表企业炒股损失也能税前扣除。 记者 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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