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规范师德,切勿冒进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湖北省教育厅近日发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在危急情境下不顾学生安危*先逃生等十种行为被明文禁止。该省还将建立考评制度,对违反“十禁止”行为规范的教师,在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危难关头,让谁先走?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学教师范美忠不顾学生安危,自己**跑出教室,事后又高调宣扬其“自由主义”观点,受到**的猛烈挞伐。***随后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次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湖北此次发布的高校教师师德规范,则将教师“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从中小学扩大到高校。

由于中小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以职业道德的名义要求中小学教师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符合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文明准则。然而,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绝大多数都是成年人,要求高校教师奋不顾身保护已成年的大学生的安全,可能是一种过当的道德义务。而且,不少大学生在行为能力上丝毫不弱于他们的老师,有的甚至明显强于后者,比如一个年轻力壮的大四男生,肯定比一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强得多,无论是从“强者帮助弱者”的自然道德看,还是从尊重长者、尊重教师的社会伦理看,在危急情境下,都应该是大学生努力救助教师,而不应该要求教师反过来救助大学生。禁止高校教师在危急情境下*先逃生,实际上是把大学生当成了亟须救助的未成年人,这样的师德行为规范严重脱离实际,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值得推敲。

还应当看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保护学生安全”,只是给中小学教师施加了一种道德义务,而非规定了一种法律责任。湖北省给高校教师施加保护大学生安全的义务,并准备以此为标准,**“一票否决”乃至“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等严惩教师失德行为的措施,则相当于以师德行为规范的名义,给高校教师追加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道德冒进”。如果把高校教师的道德义务无限扩大并转化为法律责任,要求高校教师随时准备着用自己的生命去保护学生的安全,否则就要受处分、被开除甚至蹲监狱,那高校大约只有请警察和军人来兼任教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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