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2日发布公告,认定原产韩国泰国进口苯**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酸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2009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于2010年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于今日发布公告,*终裁定。
对自2010年2月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酸**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由于其他对苯**酸产品被排除在本次被调查范围之外,对自2010年2月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就进口其他对苯**酸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金,全部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