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即日起至今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两个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今后,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即使是口头约定,也被定义为垄断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该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削减、限定或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或者**与交易相对人从事新的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等。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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