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东方早报记者 姚伟 综合报道

离国家***局长马建堂高调回应国外**质疑中国统计数据不足半月,国家***等多个部委昨日联合发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该《处分规定》是****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将自5月1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对**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今后,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如果出现“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将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还特别指出,如出现“对**、**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两项行为的,将从重处分。

此外,**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直以来,中国各类统计数据屡屡受到公众质疑。统计学者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数字出官、官出数字”造成。

据报道,现行《统计法》实施25年来,处分的地方官员中,*高的是县级干部,县级以上没有一个。

2008年12月22日,《统计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一审,其**也就是在于排除党政**对统计数据的干预,提高统计机构和人员的“抗干扰能力”。

以下是本文可能影响或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