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人相信“遗产是种诅咒”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巴菲特宣布,美国*富有的40个家庭和个人已经签署“捐赠誓言”。巴菲特和盖茨曾在6月份时呼吁这些个人和家庭公开**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或离世后捐出至少一半**。不过,世界*富、墨西哥电信大亨卡洛斯・斯利姆**响应美国*富号召,并称捐出一半财产是“荒谬的”,他说“没人能肯定这些*会被合理使用。”

这种差别很有意思。美国的慈善事业并不仅仅有巴菲特和盖茨等**,慈善几乎已成为美国的全民事业,美国人对慈善的实际支持率要比**投票率高得多。2006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已经达到2950亿美元,参加捐款的家庭达89%,全国人均为1620美元。这种慈善行为可能与民众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美国橄榄型社会大部分人收入较高。而像墨西哥这样发展中国家,处于转型期,收入依然是明显的金字塔型,1亿多人口中有5000多人处于贫穷状态。很多富人因为转型期的不平等机会而致富,因为他们获得是依靠机遇和特权,所以他们并不感恩社会,不愿意回馈社会。

有学者认为,不同的因素对社会起到的影响不同,深浅次序应为文化、制度与技术,文化原因可以被用作解释很多现象。以中国为例,中国历来在多个方面有一种重实际、轻程序的文化,而西方社会则是重程序、轻实质。两种不同对待制度的态度对慈善事业的影响极为深刻。中国实际发生的慈善行为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糟糕,中国人也不是缺乏善心,事实上,在古代,经历天灾时总会有一些富足的民间乡绅拿出私产去救济穷人。尽管没有相关制度去号召、组织、监管,但这种慈善行为确实发生了。逼捐在中国历史上也经常发生,几乎历代朝廷都曾有过针对商贾的逼捐。

而西方**制国家,基于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对契约精神的崇尚,人们在很多方面注重程序及其程序正义,慈善在发展的过程中,更是被赋予了种种执行的法定程序。1911年,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创立了“纽约卡内基基金会”,开始了商业化运作的慈善基金会。现时,美国也有着完善的民间慈善机构的法规,抵税捐赠、以及简明的捐赠方式。并且,**监管慈善机构的法规也相当有效。卡内基原则“遗产是对后人的诅咒”于是传递下来。

对于中国来说,在一个大**――小社会的社会模式中,慈善这种基于社会的事业,发展的路程还很长,这是一连串的事件,弱公民社会必然是与慈善事业不发达相连的。***先需要肯定民间的慈善动能,并对其抱以支持鼓励的态度。至于慈善制度的发展,还需要民间慈善行为的积累,以及人们对慈善事业的热度慢慢变大,积累出足以产生制度变迁的动能。因为,中国的制度变迁路径历来不同于西方的建构式制度改革,中国很多制度安排都是因为实质性行为已经发生并且有了足够的社会压力,才催生出了相关的制度。

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每一位具体的公民而言,现时我们应该*先在内心深处确立慈善的位置,并以自己的点滴行动去履行慈善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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