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规范外国机构在华提供金融服务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规定

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4月30日电 ******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今天联合发布《》。

据******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公室与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这一管理规定。

这一管理规定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做了规定,分总则、审批、投资设立企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25条。

这一管理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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