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迟迟未发工资,数十名工人多次讨薪,终获公司****发工资。不料**纠集20多名打手,将“讨薪积极工人”一一扇耳光,才将工资发给工人。发工资后,这些打手又对“讨薪积极工人”进行围殴。这是7月28日发生在广州市新会区双水镇一工程公司里的一幕。
在笔者看来,**和打手至少**两宗罪名,应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先,众多打手当众“轮流扇工友耳光”的行为,**侮辱罪。侮辱罪是指**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该案中,在公司**指使下,打手们对工人公然进行**侮辱,而工人们却敢怒不敢言,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从受害人数之多、打手气焰之嚣张等情形分析,其情节不可谓不严重。侮辱罪一般是自诉案件,但因该案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其次,有组织地围殴“讨薪积极工人”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均应处以刑罚。典型意义上的聚众斗殴是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而本案则是肇事人单方聚众,但这种为达到报复讨薪民工的目的而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对民工进行殴打的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生命权,也在公然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同样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
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