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一拖六年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据法庭查明的事实,2001年2月8日,受珠**司委派担任双方合作的科技园实业公司总经理的廖若清,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合同,决定成立中外合作性质的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总额66500万元,注册资本22167万元,科技园实业公司占股份5%,南博公司占股份95%,科技园实业公司提供“三通一平”的374亩土地。

合同规定,新成立的合生骏景公司向科技园实业公司支付374亩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40450万元。

2001年5月15日,广州市**向拟设立的合生骏景公司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月4日,合生骏景公司从广州市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

在此期间,339亩土地几经周转,*终经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的批准,转入合生骏景公司名下,并办理了相应手续。

**被蒙在鼓里的建设公司**承认上述事实――《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当初珠**司与建设公司成立科技园实业公司时约定,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应有董事长的书面授权,廖若清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的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时,所提供的董事长林文锐的授权委托书是假冒的签名,已由广东省公安厅鉴定确认。

建设公司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列玉说:“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是珠**司和南博公司违法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边是建设公司苦苦抗争,一边是合生骏景公司在用非正当手段获得的土地上大兴土木,建成了比一期工程骏景花园更大规模的骏景南苑。

“按照土地的容积率计算,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地价不超过800元,现在毛坯房已经卖到了每平方11000元。”贾弘基指着骏景南苑说,“太狠了,他*了那么多,土地都是从我们这里白拿的。朱孟依是有‘原罪’的。”

判决一拖六年

就在与珠**司反复交涉,试图拿回土地期间,建设公司也走上了改制之路。2001年底,这家依附于高新科技园而生的国有企业,*后以300多万元的净资产,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

2003年初,建设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以珠**司当初按每亩170多万元承包一期工程时的标准计算,向被告珠**司、廖若清、南博公司索赔6亿多元。

“300多亩土地已经被他们开发完了,我们既不可能要回土地,也很难得到开发后的利益,所以,只能以每亩170万元来计算损失。”贾弘基说,在起诉的时候,也曾经有人主张即使拿不回土地,也应该跟它计算收益,“这是不现实的,我们斗不过他们。”

受理案件后,省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339亩土地争议时的价值为54814万元,比廖若清越权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约定的40450万元相差14364万元。一审**由此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地价”低于当时的正常价值,珠**司、南博公司、廖若清应当共同将涉案土地低于正常价值进行转让的差额部分14364万元赔偿给科技园实业公司。

法庭还查明,即使根据无效授权签订的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约定,40450万元也没有**支付给科技园实业公司。**确认珠**司和骏景公司应分别向科技园实业公司支付3.082亿多元、431万多元。

这样,根据一审**的判决,科技园实业公司将得到总共4.5亿多元。

但是,折腾了6年,原告方发现,**判的还是一个糊涂案――科技园公司董事长林文锐的签名已经被鉴定为伪造,廖若清使用这个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并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合同,成立合生骏景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选择了回避。

另一方面,一审**认定南博公司作为珠**司的关联公司,在与科技园实业公司签订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时,应当知道未经另一股东建设公司的同意;而廖若清在未获董事长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属于越权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式基于上述原因,**判决珠**司、廖若清和南博公司共同对原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被告为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怎么能够有效呢?

记者邀请的与本案无关的法律界人士认为,通观整个判决书,包括赔偿在内的许多事实的认定,都是以被告违法签订的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为依据,这使得判决陷入了既卖矛又卖盾的尴尬境地。

朱列玉律师在接受《中国周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通俗地讲,就是珠江投资公司利用假冒林文锐的签名和廖若清对外违法签订的合同,将属于原告的土地拿走了,非法据为己有,并且通过开发这块土地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说起此案,这位身为广东省人大代表的著名律师颇有情绪,“现在原告只是想要回土地的成本价,并没有要求分得被告开发土地的收益,但被告*了几十个亿,连成本价都不想给,既违法又为富不仁!”

据透露,这个事实清楚的案件之所以一拖6年,就是因为背后各种复杂的因素,*后,一审**事实上采取了对被告的非法行为进行追认的办法,即:对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原告土地的既成事实予以承认。但条件是,被告必须按照一期工程每亩170多万元的承包价,向原告支付实际损失。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应当确认被告违法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转出的土地恢复原状,或者进行清算,开发后获得的收益由原被告按股权比例分成。”不过,朱列玉表示,“一审**在原告能够接受的情况下作出折中判决,也是可以理解的。”

2008年5月13日,*高**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的合生骏景公司合同约定的40450万元,是对科技园实业公司前期开发成本的补偿,而非支付的地价,但一审**并未查明科技园实业公司前期投入涉案土地的成本。

朱列玉认为,被告签订的违法合同本身就是侵权工具,*高**以这种违法的合同作为事实依据,裁定发回重审没有道理。

要求匿名的消息来源说,*高**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就是原副院长黄松有签发的。原告方也向记者透露,本案诉讼期间,黄松有“非常关注”。去年10月,黄松有已被“双规”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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