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控制数量指标,放松对分支机构营运资金要求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已经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进行了调整。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域设分支机构,将**受数量指标控制,同时放松对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要求。
下放设立省内二级分行审批权限
根据此前的政策,城商行达到相等股份制银行规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一年也只能设立三家分行;而股份制银行没有案件、风险管控合规,一年也只能设立三家分行。一位银行业人士分析表示,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完成了全国性布局,股份制和城商行的网点还较为有限,这一政策的放开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比较大。
银监会还表示,在审批程序上,中小银行设立省内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省银监局,加快网点审批的效率。
不统一要求营运资金
同时,银监会也**对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设立分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家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
2005年银监会发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中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除了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比例达标之外,还要求商业银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这些金融机构设立支行需要拨付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
**财经大学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监会对市场准入的调整,放宽和简化机构设置,可以通过设立更多分支机构来加强对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和“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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