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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