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队长带俩保安监守自盗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单位院里在建工程,看着工地上成堆的金属桥板,平日总嫌工资太低的保安队长和两名保安有了非分之想。保安队长随后联系了一家废品收购站,面对这笔横财,收购站**父子也加入进来,趁夜色多次潜入工地盗取大量桥板。 22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安队长带头监守自盗

22日9时30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第四法庭。当张某等5名被告人被法警押上法庭时,他们的目光在旁听席上急切地寻找着亲友们熟悉的面孔。随后,法警要求5名被告人面向法官站成一排,旁听席上随即传来低低的啜泣声。 5名被告人中走在前面的4个都很年轻,其中一个还长着一张娃娃脸。

通过庭审,这5人的犯罪过程得到还原。张某今年24岁,案发前是甘井子区某养老中心的保安队长,陈某和葛某都是张某手下的保安,分别只有19岁和23岁。由于养老中心的院里正在建工程,张某每天都要带人在工地值班。工作辛苦让张某等人时常抱怨工资待遇太低,一来二去,3人就把眼睛盯在工地里的金属桥板上。

2008年年末,张某找到一家废品收购站,问**郑某收不收桥板,郑某说收。因为没有合适的交通工具运桥板,在与郑某混熟后,张某就把自己能从工地弄出桥板的事说了,问郑某能不能晚上出车接应,等偷出桥板后一起分成,郑某同意了。

几天后的一个夜晚,由郑某开车,张某3人从工地顺利盗出40块桥板,其间,郑某的父亲也帮助装车。到2009年6月,几人利用同样手法作案4起,共盗得桥板160块,赃物价值近2万元。今年3月,5人盗窃的事东窗事发,陈某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张某也向警方自*。

不认盗窃只认职务侵占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名,陈某等四人均当庭认罪。不过,张某的代理律师却表示,张某身为养老中心的保安队长,对包括桥板在内的建筑材料有保管职责,张某从工地拿出桥板的行为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但公诉人却反驳说:“张某虽然对工地上的桥板等有保管职责,却没有处分权力,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

检察机关将张、陈、葛三人认定为主犯,将郑某父子认定为从犯。陈某的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辩称,陈某是保安,张某是保安队长,陈某是张某的下级,分赃时,张某拿大头,陈某分小头,销赃渠道也是张某联系的,可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于从属地位,也应认定为从犯。“虽然陈某连续盗窃5次,但其是在同一地点,偷相同的东西,只是因为某养老院管理不到位,一直未被发觉,其行为属于连续犯,应按一次盗窃来处罚。 ”王金海说。

庭审中,各被告还分别从有自*情节、有立功行为、自愿认罪悔罪等方面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记者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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