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公安局关于《一个农民工的血泪诉求》一帖的回复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阆中市公安局关于《一个农民工的血泪诉求》一帖的回复

诉求, 回复, 公安局

阆 中 市 公 安 局

关于《一个农民工的血泪诉求》一帖的回复

2010年11月下旬,网友“专查**”、“老天有眼444”先后在“麻辣社区・南充**”发表《一个农民工的血泪诉求》一帖,并提出诸多质疑,我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情况

2010年2月9日,王家平因封堵“金阆名都”24号、25号楼楼梯口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训诫。后封堵楼梯口的钢管架子被杰惠公司拆除,拆后第三天,楼梯口又被封堵。3月9日,承建商三鼎公司通知杰惠公司“金阆名都”24号、25号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可以进行水、电、气安装施工。3月25日上午,杰惠公司安排人员进入“金阆名都”24号、25号楼施工,拆除了封堵楼梯口的钢管架子,王家平再次进行封堵,与杰惠公司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并扬言“哪个敢拆就把他打死”,阻扰了杰惠公司正常施工。接到杰惠公司施工人员**后,我局七里派出所及时出警予以制止,控制住了事态。

王家平因阻扰施工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听劝阻,再次阻扰杰惠公司正常施工,并扬言“哪个敢拆就把他打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项之规定给予王家平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事后,王家平对我局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王家平败诉,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后王家平又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二审**将于近期依法予以判决。

二、回复质疑: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与王家平持有联略有不同的原因:我局七里派出所民警在网上打印处罚决定书时,因为排版时疏忽了文书事实栏有字数限制,导致打印出的**份文书出现了事实栏内容打印不**的问题,当即中止了打印,在妥善缩减字数等完善处理后随即又打印出了附卷的处罚决定书。两份处罚决定书系同一版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随意践踏法律”。

帖子中诉称“派出所副所长暴打农民工致伤”、“伪造假材料提交**”等内容是不实之词,无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坚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根本没有暴打农民工致伤的行为。

落款日期为3月27日的“头部外伤、轻微脑震荡”诊断证明书应为当事人事后虚开。王家平于3月25日被依法送达至阆中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入所体检时王家平自述无外伤及病痛,其本人并在体检表上亲笔签名确认。

王家平因阻扰施工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听劝阻,再次封堵楼梯口阻扰杰惠公司正常施工,扬言“哪个敢拆就把他打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家平的违法行为是恰当的、合法的。

5、经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调查,网友反映“金阆名都”小区“悠悠茶坊”系杨光辉所开不实。其妹系下岗工人,其妹夫系**武警总队退养干部,用安置费购买住房并利用住房及平台开设“悠悠茶坊”。

公安机关真诚感谢各位网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网友的监督,将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对恶意攻击、污蔑和诬告公安民警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主题由 总不来电 于 2010-11-30 23:54 **

收藏分享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