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园区内摔伤 物业赔3万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典型案例

市民吴女士在小区里走路,突然摔倒在道路**的窨井盖旁,右手骨折。她认为是物业公司没尽到责,索赔遭拒后向**起诉。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物业被判承担70%的责任,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共计37780.19元。

吴女士称,去年8月1日上午,她下楼买菜,走到离单元门约七八米远的地方踩到了窨井盖,当即倒地受伤,右手剧痛难忍。经诊断,右手尺骨鹰嘴骨折,住院12天,做了2次手术。随后,她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不料却遭到**。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年3月,吴女士诉至**。**受理后,对她的伤势进行了鉴定。 5月15日,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吴女士构成十级伤残。据此,吴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55105.7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审理查明,吴女士在其居住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行走,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虽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因窨井盖翘起而摔倒,但她提供的其他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应该可以认定,她倒地受伤是由小区公共道路**的窨井盖翘起所致。但是,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女士在步行中未能有效观察道路情况,自身也有相应过错。

法庭认为,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于小区内部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排除小区公共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致吴某步行中不慎被绊倒受伤,应承担70%的责任,吴女士自担30%。**算了一下账:这次意外造成吴女士各项损失计48971.7元,物业公司赔偿70%计34280.19元,另外,物业公司还应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两者合计37780.19元。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史明鑫律师认为,**判罚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代表着业主在园区内发生意外受伤,就一定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对于这个案例,广大业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借鉴。

物业和个人都有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其物业管理活动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物业服务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的房屋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履行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窨井盖作为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对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而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在履行小区内道路**的窨井盖维修义务时,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以尽其*充分的注意义务,所以,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与物业服务公司未采取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据《民法通则》**百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受害人吴女士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行走的过程中也应尽到防范安全的义务,因此,依据《*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吴女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划分责任承担时,**依据吴女士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原因力大小、过责任比例,判决其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定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还要说明的是,并不是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所有事,物业服务公司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

比如,小区内丢失自行车,因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财产丢失时,除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物业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财产保管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但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产的丢失有过错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违约责任。

比如,晨练时摔倒,如果是因自身原因摔倒,因摔倒行为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物业服务公司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此种情况下,只能由当事人自负其责。

据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记者 高鹏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