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投保后患癌症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5万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张某车祸住院期间在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重大疾病人身险,两年后张某因患食管中段癌在医院手术后,保险公司拒付保险费,理由是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购买保险,对于其住院情况刻意隐瞒,不但称要与张某解除保险合同,还不予退还保险费。一怒之下,张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保险金5万元。

2006年12月14日至2007年5月20日,由于车祸张某在医院进行了156天的住院*疗,而其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7年5月9日,正在此期间。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在投保时对此只字未提,存在明显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

**审理认定,原告张某《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原告张某的签名。由此可见,被告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应当知悉被保险人张某住院*疗的事实。

**认为,张某按合同约定定期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张某患食管中段癌,应认定发生了保险事故,且已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基于原告张某被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类,因车祸导致住院与其此后患病不具因果关系,投保单虽未记载张某住院及手术的事实,但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测评及保险费率的选择,因此不应认定张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使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应于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被告发出《理赔决定书》通知解除保险合同时,已超过了二年期限。

**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保险金5万元。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