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精神病期间离婚 清醒后告前夫要求分房产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陈芳在患精神病期间“被离婚”,房产划归丈夫,儿子也随前夫共同生活。去年,陈芳神志清醒后,将前夫沈良和儿子沈佳诉至**,要求获得房产份额。日前,闵行区**作出一审判决:沈良给付前妻陈芳房产折价款12万元。

1989年6月15日,陈芳与沈良结婚,生育一子沈佳。2001年12月,一家三口居住的老房子动拆。2002年,陈芳精神病迹象明显。同年7月,沈良带病妻到***门办理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沈佳随沈良生活,陈芳自愿放弃房产份额。2005年,沈良将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去年,陈芳久病初愈,神志**清醒,才发现自己已经离婚,儿子也离她而去,更为惊诧的是,房屋已被前夫售出。为此,她将前夫和儿子诉至**,要求获得出售房款的1/3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委托有关机构对陈芳患病期间和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陈芳的病史记录,2002年1月5日她因精神异常到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后长期门诊随访,2002年6月至7月又多次门诊。司法鉴定结论为:陈芳患有抑郁症,2002年6月至7月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目前病情缓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陈芳诉称,2002年7月4日登记离婚时,自己正在发病期间,无正常的认知判断能力,因此当时才会同意离婚、儿子由沈良抚养,还放弃了安置房屋的产权份额。目前,自己的病情已缓解,神志也十分清醒,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良则对司法鉴定不予认可,称当初的离婚协议应属有效。

**审理后认为,鉴定材料载明了陈芳当时*疗的相应病史记录,且进行了精神检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可信。由于陈芳在2002年6月至7月离婚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由于陈芳现在认可离婚事实,故**又对双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系争安置房屋属三人共同所有。考虑到动迁房是沈良婚前一人建造,离婚时沈佳随父亲生活,且沈佳因*生子女的原因在动迁时多计算了面积等因素,故陈芳的可得份额应低于三分之一。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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