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释疑统计造假如何问责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自此,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曾“相互打架”的现象是否还会出现?统计工作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如何追究?一些地方部门是否还会随意公布统计数据造成混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国家***有关负责人日前专门就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透露,为了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处分规定》*先强化了**人员的纪律责任。不仅规定**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要依法给予其处分,而且明确规定,**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给予其处分;其次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三是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据了解,《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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