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中国商务部5日发布2009年第26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沙特**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采用**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原产于沙特**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征收**金,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9年5月6日起,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沙特**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金。
据了解,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